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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绿色建筑评价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08

 

来源:被动房网

 

发展绿色建筑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绿色发展理念,以及 “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的具体实践。我国于2008年正式启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并以此为主要抓手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具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组织工作。2015年以来根据国家“放管服”的改革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方式逐步向第三方评价转变,各地也陆续开展了相关实践。但如何加强绿色建筑评价管理,规范第三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行为,有效保障评价质量,还需国家和地方创新体制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对我国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内外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和人员管理,评价质量保障经验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对加强绿色建筑评价管理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国家和地方制定管理政策提供借鉴,有效保障绿色建筑评价的质量。

1 我国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与存在的问题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原建设部于2006年颁布了第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2007年印发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明确由原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审定通过评审的项目,颁发证书和标识,并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申报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做出了规定。2008年我国正式启动了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此后,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事业,鼓励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6月印发了《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明确对具备一定绿色建筑发展基础和条件的地区,经申请审批通过后,可以开展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见图1)。截至2015年底,我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继成立了地方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颁布了地方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并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开展地方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机构形式。

图1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国绿色建筑健康有序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于2015年10月和2017年12月分别印发了《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如图2所示),对标识评价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一是在评价方式方面,提出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转变。同时,明确各地可结合实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或推行市场化评价方式,由符合条件的机构自主开展评价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可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评价工作要求。二是在管理权限方面,明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管理权限,由之前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转变为全面负责一二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图2 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改革推动文件

评价机构和人员是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认定的主体,评价质量直接影响着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水平。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评价过程不严谨,评审专家能力不够,具备丰富经验的专家数量明显不足,对标准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评审尺度不够一致,部分专家因缺乏绿色建筑设计经历且参与评审的标识项目有限,难于保证项目评审质量等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将逐步向市场化的第三方评价方式过渡,如何完善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制度,加强第三方评价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效保障评价质量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 国外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管理经验总结

图3 开展绿色建筑评价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英国、美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自上世纪90 年代以来,陆续开展了绿色建筑评价推动工作(见图3),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绿色建筑评价的评价机构、人员管理和评价质量保障等方面均进行了相关探索与实践。

其中,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绿色建筑评价的国家。英国建筑研究院(Building Research Establishment,BRE)于1990年发布世界上第一部绿色建筑评价体系(Building Research Establishment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Method,BREEAM),并负责具体推动和评价工作。为保障评价质量,BRE成立了理事会,对评价过程是否执行ISO等国际审查标准进行监督。此外,BRE对评价人员也有较高要求,设立了评价员认证制度,评价人员经过培训和考试才能获得承担评价工作的资格。

美国LEED(Leadership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Design)评价由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United States Green Building Council, USGBC)负责,USGBC下设LEED指导委员会和LEED管理常务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委员会由建筑设计公司、产品制造商、环境团体、建筑行业组织、零售商和建筑物持有者等组成,形成了政府、市场、第三方机构共同推进绿色建筑实施的有效机制,并通过成员之间的互相制约,保证了LEED评价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日本建筑物综合环境性能评价体系CASBEE(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System for Building Environmental Efficiency)是在日本国土交通省支持下推广应用的。在评价方面,CASBEE引入了评价员登记制度。评价员分为 “CASBEE 建筑评价员”和“CASBEE独立住宅评价员”两类。获得登记的CASBEE评价员才有资格受聘参与CASBEE的认证工作,评价员在开展相关工作中若被发现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或发生造假舞弊等行为,将被取消登记资格。

在新加坡国家环境署的支持下,由新加坡建设局(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Authority,BCA)于2005年1月起开始推行绿色标识认证计划(BCA Green Mark Scheme)。新加坡建设局负责具体的评价组织工作,同时负责培养“绿色标识专业评估人员”和“绿色标识项目管理人员”,使其拥有对绿色建筑细节设计、预测以及提高建筑运行表现的全面知识和技能。学员通过考试后才可从事绿色建筑评价和管理活动。

我国台湾于1999年建立了具有亚热带气候特征的绿色建筑评估系统,即EEWH(Ecology, Energy saving,Waste reduction Healthy) 系统。依据EEWH评估系统,台湾建筑研究所于1999年建立“绿建筑标章”认证制度,并委托公益财团法人中华建筑中心组建了绿色建筑审查委员会,开展评价认证工作。在评价认证过程中,主要得益于公益财团法人中华建筑中心组建绿色建筑审查委员会的独立和公益性质,有效保障了评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同时评审人员均由绿色建筑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可有效保障评价质量。

综上所述,其他国家和地区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均主要由一家机构推动开展,各评价机构都十分注重保障自身的独立性,不受行业其他机构约束。同时,通过吸纳不同组织和机构的专业人员作为会员、成立监督委员会等方式,对自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保障了评价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此外,还普遍建立了评价人员的认证制度,要求通过培训认证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才可以开展评价工作,有效保障了评价质量。

3 国内其他相关评价管理经验总结

目前,我国与绿色建筑评价类似的工作主要有产品、服务认证,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节能审查评估,招标评价等,此类工作均早于绿色建筑评价,且都采取了市场化的第三方评价方式,并在实践中建立了完善的评价管理制度,相关经验值得借鉴。其中,最具代表性,且与绿色建筑评价最为类似的是认证评价。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展了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的认证工作,对提升我国各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目前,社会大众已熟知的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等都属于认证领域的认证内容。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由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工作的主管机构。为了规范认证工作开展,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3号)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机制。

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首先对认证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认证要求、认证责任、利益回避、信息公开公示、认证过程记录、认证信息提交等内容。同时,为了保障认证认可工作质量,法律、法规和文件还明确了认证和认证人员机构的准入机制。此外,还提出了过程监管的要求,明确要求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通过上述措施,有效保障了认证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认证结果的准确性。

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节能审查评估、招标评价等其他评价工作开展模式与认证评价较为类似,均有明确的上位法支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在此基础上,各领域管理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机制,明确了相关认证、评价和评估机构的准入机制、从业人员的认证机制、工作过程的监管机制以及发现违规行为后的惩罚机制(见图4)。

图4 国内其他行业类似评价工作实施机制

4 各地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制度总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推动绿色建筑实施第三方评价后,上海、湖北、深圳、黑龙江、陕西、河南、云南、山西、湖南、宁波、海南、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区相继发布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主要针对评价机构管理和市场化评价方式推动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上海、深圳、四川、广西、陕西、新疆采用直接认定或专家评审认定模式,明确了可在当地开展评价工作的机构名单。河南、青海等地采用登记管理模式,要求评价机构开展工作前应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登记,并报送单位基本信息资料。海南采用备案模式,但要求评价机构应为在当地注册的具有房屋建筑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并且明确现有评价机构可承担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新批准备案的评价机构暂承担一星、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予以备案1年并完成10个及以上项目评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方可承担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此外,广东、青海等地还将一星级标识项目的评价管理权限下放至了地市级。浙江省明确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不再组织评价,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公布;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下放至各设区市;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从地方评价机构单位性质来看,目前大部分地区还是选择事业单位、协会(学会)承担评价工作,以此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在具体管理模式方面,各地主要是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机构条件指引”对评价机构提出了建议性要求,但均未进行进一步细化提出更加详细的要求。在具体监管措施方面,也主要是参照《通知》笼统提出采用信用管理的方式加强评价机构行为约束。

5 加强我国绿色建筑评价管理的建议

5.1 建立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法律体系
我国其他与绿色建筑评价类似,已实施第三方评价的各类认证、评价工作均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撑体系,以此规范评价机构和人员行为,保障评价质量。目前,我国仅江苏、浙江、宁夏、河北、辽宁和内蒙古等省(区)通过颁布“绿色建筑条例”等方式开展了绿色建筑立法实践,但均未对绿色建筑评价管理提出相关管理要求,尤其是未充分考虑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推广后在加强评价机构、人员管理方面的需求。因此,建议国家和地方借鉴其他领域经验,尽快开展绿色建筑评价的立法推动或修订完善工作,充分考虑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推动需求,对评价机构准入、评价人员资质、评价程序、违规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约束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行为,切实保障绿色建筑评价质量。

5.2 建立绿色建筑评价人员管理制度
评价人员是评价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专业技术水平直接影响着项目的评价质量。国外在评价过程中普遍较为重视评价人员的管理,建立了针对评价人员的认证制度,我国目前还未建立相关认证制度。因此,一方面可充分发挥原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作用,对委员会专家进行补充,并建立相应的评选和退出机制。评价机构从专家委员会中抽选专家承担评价工作。评审专家对其审查意见负责。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评价机构和标识项目评估工作开展,对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敬业情况进行评估,对于技术水平较差,未能客观、公正地履职,不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应从专家委员会中除名。另一方面,如有相应法律法规体系支撑,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绿色评价人员的准入认证机制,以及持续的能力培训机制,确保评价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5.3 建立绿色建筑评价信用管理制度
我国在推动绿色建筑实施第三方评价的同时,要求进行监管模式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针对评价机构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评估。二是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以及相应的信息公示制度和平台,及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违规失信行为。三是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从行政许可、市场融资、支出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约束,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

5.4 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行业约束机制
国外绿色建筑推动主要是由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开展,建议国家和地方在推动绿色建筑实施第三方评价的同时,引导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联盟等行业自治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评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6 总结

推动实施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已成为必然趋势,如何加强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管理是未来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创新体制机制,从立法推动和制度完善方面开展工作,建立适应新形式的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制度,确保评价质量。

作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宫玮 张川 酒淼 李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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