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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健康舒适”章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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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订背景

对于建筑而言,其主要是为人服务的,绿色建筑的发展更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新时代特征。绿色建筑正从关注节能环保到回归人本、关注人居环境中的健康和福祉。因此,《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再修订2019版时,专门设置“健康舒适”章,旨在创建一个健康宜居的室内环境,增进建筑使用者对于绿色建筑的体验感和获得感,强化对使用者健康和舒适的关注,提高和新增了对室内空气质量、水质等以人为本、利于健康舒适的有关指标要求。本文在新旧版标准对比的基础上,对“健康舒适”章的内容进行了介绍。

 2 “健康舒适”章节框架

“健康舒适”章通过“空气品质、水质、声环境与光环境、室内热湿环境”五个要素,对人体健康及舒适程度进行衡量。本章共设置了20条条文,其中控制项9条,评分项11条;新增条文6条,沿用2014版相关条文3条,其余条文在2014版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详见表1。

表1 “健康舒适”章节条文情况表

下面对上述主要条文设置情况进行介绍。其中,水质条文5.1.3、5.2.3~5.2.5已在给排水专业相关文章专门介绍,本文不再赘述。

 3 控制项条文

5.1.1、5.1.2、5.1.9条为“空气品质”控制项要求。5.1.1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7条基础上主要增加了两点要求:① 对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在设计阶段的要求以及在预评价阶段的评价方法,其中室内污染物预评估方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和《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 461的相关规定;② 禁烟规定。5.1.2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11、8.2.1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丰富了对污染物空间种类的规定,以及对厨房卫生间排气倒灌的专项规定。5.1.9条沿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13条。
5.1.4、5.1.5条为“声环境与光环境”控制项要求。5.1.4条沿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1条、8.1.2条。5.1.5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新增了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中无危险类照明产品、《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1中LED照明产品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频闪)要求,主要是为保障室内人员视觉健康。
5.1.6~5.1.8条为“室内热湿环境”控制项要求。5.1.6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4条基础上增加了对于非集中供暖空调建筑室内热环境保障措施的要求,要求应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分体空调安装等条件。5.1.7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1.5、8.1.6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增加了第2款“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要求;温和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项目,或项目没有采暖需求,本条第1、2款不参评;目前,寒冷地区多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多采用外墙外保温或外墙内外复合保温系统,如完全按照地方明确的节能构造图集进行设计,本条第3款直接通过。5.1.8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9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对于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末端设有独立开启装置,温度、风速可独立调节,则认为是可控的热环境调节装置;对于未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可控的热环境调节装置包括多联机、分体空调、吊扇、台扇以及其他各种个性化舒适装置等;对于公共建筑,要求分室可调,对于居住建筑,满足分户可调即可。

 4 评分项条文

4.1 室内空气品质

5.2.1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11.2.7条基础上,增加了对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在设计阶段的要求以及在预评价阶段的评价方法,另外新增了对PM2.5和PM10年均浓度的要求。其中,第1款在本标准第5.1.1条基础上对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2款对颗粒污染物浓度限值进行了规定,不同建筑类型室内颗粒物控制的共性措施为:① 增强建筑围护结构气密性能,降低室外颗粒物向室内的穿透;② 对于厨房等颗粒物散发源空间设置可关闭的门;③ 对具有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对通风系统及空气净化装置进行合理设计和选型,并使室内具有一定的正压;对于无集中通风空调的建筑,可采用空气净化器或户式新风系统控制室内颗粒物浓度。第2 款预评价时计算方法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 461相关规定,评价时建筑内应具有颗粒物浓度监测传感设备,至少每小时对建筑内颗粒物浓度进行一次记录、存储,连续监测一年后取算术平均值,并出具报告。
5.2.2条为新增条文,要求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根据使用种类数评分。

4.2 声环境与光环境

5.2.6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1条基础上发展而来,除具体指标外,评价内容同本标准第5.1.4条第1款;针对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没有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建筑类型,学校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级高要求标准限值为GB 50118基础上降低5dB(A);对于旅馆建筑,一级为低限标准,特级为高要求标准。
5.2.7条隔声性能沿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2条。
5.2.8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6、8.2.7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其中,第1款住宅建筑的主要功能空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等。第2款,公共建筑主要功能空间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中Ⅱ~Ⅳ级有采光标准值要求的场所,当某场所的视觉活动类型与标准中规定的场所相同或相似且未作规定时,应参照相关场所的采光标准值执行;内区和地下空间等采光难度较大的场所依旧采用采光系数进行评价。第3款对主要功能房间提出眩光控制措施要求,包括窗帘、百叶、调光玻璃等。

4.3 室内热湿环境

5.2.9条为新增条文。其中,第1款适应性热舒适温度区间可根据室外月平均温度进行计算(如图1所示),当室内平均气流速度va≤0.3m/s时,舒适温度为下图中的阴影区间;当室内温度高于25℃时,允许采用提高气流速度的方式来补偿室内温度的上升,室内气流平均速度va(m/s)在0.3<va≤0.6、0.6<va≤0.9、0.9<va≤1.2时,舒适温度上限可分别提高1.2、1.8和2.2℃。若项目设有风扇等个性化送风装置,va采用个性化送风装置设计风速进行计算;若无个性化送风装置,va采用0.3m/s以下进行分析计算。第2款热湿环境整体评价指标应包括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标(PMV)和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参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2012附录E的规定执行。

图1 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建筑室内舒适温度范围

对于公共建筑,要求各类房间抽样数量不少于该类功能房间总数的2%,且每类房间抽样数量不少于3间,前厅、接待台类功能间可不少于1 间;对于住宅建筑,要求抽样户数不少于总户数的2%,且每个单体建筑不少于3户。当同一建筑有多种功能房间时,应对各种功能房间分别计算达标百分比,然后按照功能房间面积进行加权平均值计算得分。
5.2.10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10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对于比例要求有所提高。其中,第1款住宅建筑通风开口面积强调门窗用于通风的开启功能,当平开门窗、悬窗、翻转窗的最大开启角度小于45°时,通风开口面积应按外窗可开启面积的1/2计算。第2款模拟计算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可采用区域网络模拟法或基于CFD的分布参数计算方法,具体计算过程应符合《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2018规定。
5.2.11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8.2.8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细化了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Sz的计算方法。本条涉及的各种遮阳,均为设计图纸上有的遮阳设施,竣工交付时可现场核查。

 5 小结

综合以上介绍可见,2019版标准中“健康舒适”章强化对使用者健康和舒适的关注,提高和新增了对室内空气质量、水质等以人为本、利于健康舒适的有关指标要求。在衔接和继承了2014版精华基础上,将2014版的部分评分项作为了控制项,另外增加了禁烟和装饰装修材料要求,加强了污染物的控制效果以及监测与控制措施,重视采光空间(内外区、地上、地下)和采光效率(DF、眩光控制)的综合提升,强调基于热适应的自然通风节能和有利于人体健康的效果,注重独立空调、有效遮阳等个性化调控装置应用,更多地引导人们关注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推动绿色建筑体验感和获得感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S].
[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S].

(本章修订工作主要参加人员还包括:孟冲、曾捷、杨柳、蒋荃、闫国军、赵建平、吕石磊、罗智星)

作者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林波荣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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