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电话: 400 1688 198
科正产品
科正产品
科正产品
  技术标准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标准  |  技术标准
政策标准
Policy Standard
>
>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生活便利”章前两节与“资源节约”章“节地与土地利用”节的说明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16

 

来源:被动房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建筑使用环境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不再满足于基本的居住或使用功能,逐渐对建筑及其周边环境与配套设施的舒适性、便利性和多样性等方面予以关注。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移,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愈加凸显。建筑是为使用者服务的,因此,绿色建筑在以往关注节约的基础上,也应加强对于建筑使用效果的关注,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更好地发挥建筑的不同功能和作用。因此,《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再修订时,从加强生活和工作使用便利性的角度,单独形成章节提出相关评价要求。

 1 “生活便利”章节框架以及“节地”相关概况 

1.1 “生活便利”章节框架

从关注建筑使用者体验、加强使用者生活和工作便利性的角度,“生活便利”章主要从出行与无障碍、服务设施、智慧运行、物业管理四方面对绿色建筑提出了生活便利性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其中“出行与无障碍”、“服务设施”两节的主要着眼点在于建筑的最终用户,希望能为住宅建筑的住户和公共建筑的使用者提供便利的使用条件。“智慧运行”、“物业管理”两节的着眼点既包括建筑的最终用户,也包括建筑的运营管理维护人员,希望能为这些人群在使用建筑和维持建筑正常运营时提供更加便利的使用条件和高效的工作条件。
本章共设置了19条条文,其中控制项6条,评分项13条;新增条文5条,其余条文均在本标准2014版基础上发展而来,涉及2014版的第4章(节地与室外环境)、第5章(节能与能源利用)、第6章(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第8章(室内环境质量)、第10章(运营管理)等多个章节,详见表1。

表1 “生活便利”章节条文情况表

1.2 “节地”相关概况

本标准2014版中设置了第4章“节地与室外环境”,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版对标准编制的着眼点进行了重新定位,随之对章节框架和内容进行了更新,不过2014版第4章的绝大部分条文内容在2019版中均有体现,主要体现在第4章“安全耐久”、第6章“生活便利”、第7章“资源节约”、第8章“环境宜居”(如表2所示),其中节约用地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章“资源节约”的“节地与土地利用”一节,服务设施配套主要体现在第6章“生活便利”的“出行与无障碍”“服务设施”两节,室外环境主要体现在第8章“环境宜居”。条文内容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直接沿用,这类情况包括2019版“8.1.1日照标准”和“8.1.6无超标污染源”两个条文;二是评分项变控制项,包括2019版“6.1.2公共交通设施”、“6.1.4自行车停车”、“8.1.3绿化方式与植物”、“8.1.4雨水专项设计”等4条;三是通过对标、内容扩充、指标量化、指标提升等方式进行扩展,其余大部分条文属于这类情况。除此之外,2019版删除了2014版“4.1.1场地合规(因其属于项目审批基本要求)”,另外结合章节内容要求新增了三个条文,包括“6.1.3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和设施”、“6.2.4开敞空间步行可达”和“6.2.5健身场地和空间”。

表2 “节地”相关条文情况对照表

下面对新版标准的第6章“生活便利”的“出行与无障碍”“服务设施”两节以及第7 章“资源节约”的“节地与土地利用”一节主要条文设置情况进行介绍说明。

 2 “生活便利”章的控制项设置 

通过对“生活便利”相关章节要求的分析,结合2014版标准相关条文的实施情况,本次修订将涉及基本的人文关怀无障碍设施、公交站点、停车设施以及智能化信息化要求的内容列入控制项,包括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可达的公共交通站点、电动汽车与无障碍汽车停车和设施、便捷的自行车停车、具备自动监控管理功能的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和具备信息网络系统等六个条文,以“达标”或“不达标”进行评判。
“6.1.1条”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在室外场地设计中,应对室外场地无障碍路线系统进行合理规划,场地内各主要游憩场所、建筑出入口、服务设施及城市道路之间要形成连贯的无障碍步行路线,其路线应保证轮椅无障碍通行要求,有高差处应设置无障碍坡地形或轮椅坡道。本条所指公共绿地是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各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建的公园绿地及街头小广场,属于城市绿地分类中的社区公园,不包括城市级的大型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也不包括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在无障碍系统设计中,场地中的缘石坡道、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门、楼梯、台阶、扶手等应满足标准中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要求,并合理设置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信息系统。场地内盲道的设置不作为本条评价重点。
“6.1.2条”要求绿色建筑应首先满足使用者绿色出行的基本要求,场地人行出入口500m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点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在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要求基础上,本条强调了以人步行到达公共交通站点(含轨道交通站点)不超过500m作为绿色建筑与公共交通站点设置的合理距离,明确了建筑使用者应具备利用公共交通出行的便利条件。在项目规划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场地步行出入口与公共交通站点的有机联系,创造便捷的公共交通使用条件。当有些项目确因地处新建区暂时无法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时,需配备专用接驳车联系公共交通站点,方便建筑使用者换乘公交。专用接驳车应为合法合规的服务车辆,可定时定点与公共交通站点提供接驳服务,评价时已正式运营或已向使用者公示过服务内容的,视为本条通过。
“6.1.3条”要求机动车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以方便相关用户使用。其中,电动汽车停车位要具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安装条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预算范围、随工程统一设计与施工完成直接建设或做好预留,电动汽车停车位数量至少应达到当地相关规定要求;无障碍汽车停车位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对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位置等规定。
“6.1.4条”对于配建自行车停车场所的建设项目,强调自行车停车场所要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以此鼓励绿色出行。对于不适宜使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情况(如山地城市),应提供专项说明材料;经论证,确实不适宜使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的,视为本条通过。不适宜使用自行车但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山地城市,也应满足本条要求,应根据电动自行车发展需求与趋势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并符合电动自行车停车有关管理规定。
“6.1.5条”和“6.1.6条”是从“智慧运行”层面提出的控制项要求。

 3 “生活便利”章前两节的评分项设置 

3.1 “出行与无障碍”节的评分项设置

“出行与无障碍”节对公共交通方便度和建筑全龄化设计提出了要求,包括更加便捷的公共交通站点设置和更加周全的全龄友好设计要求两个条文,不同条款以预设的不同分值进行评判。
“6.2.1条”是在本标准第“6.1.2条”的基础上对公共交通方便程度的进一步评价,明确了步行到达公交站点、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具备多条公交线路站点的评价得分,距离越近、可用线路越多,越方便,得分越高。本条所指公共交通站点包括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
“6.2.2条”提出建筑室内外公共区域满足全龄化设计要求。其中,条文第1 款是在本标准第“6.1.1条”的基础上对无障碍设计的进一步评价,要求建筑室内公共区域、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及道路也均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从而形成连续的无障碍系统。条文第2款要求在建筑出入口、门厅、走廊、楼梯、电梯等室内公共区域中与人体高度接触较多的墙、柱等公共部位,墙体和柱体阳角均采用圆角设计(大于90度的钝角除外),从而尽量避免棱角或尖锐突出物对使用者,尤其是老人、行动不便者及儿童带来的安全隐患。该设计主要集中应用在人流量较大、使用人群多样的商业、餐饮、娱乐等建筑的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且与人体高度直接接触较多的扶手、墙、柱等公共部位位置。同时,该区域应合理设置具有防滑功能的抓杆或扶手,以尽可能保障人员行走或使用的安全和便利。第3款参考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及《健康建筑评价标准》T/ASC 02相关内容,要求设置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

3.2 “服务设施”节的评分项设置

“服务设施”节对建筑及周边服务设施提出了要求,包括公共服务便利性、开敞空间步行可达、健身场地空间三个条文。
“6.2.3条”要求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其中,条文第1款针对住宅建筑,该款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进行了对接,并选取了居民使用频率较高或对便利性要求较高的配套设施进行评价,突出步行可达的便利性设计原则。本次修订特别增加了医院、各类群众文化活动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评价内容,强化了对公共服务水平的评价;其中医院含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群众文化活动设施含文化馆、文化宫、文化活动中心、老年人或儿童活动中心等。条文第2款针对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兼容两种及以上主要公共服务功能是指主要服务功能在建筑内部混合布局,部分空间共享使用,如建筑中设有共用的会议设施、展览设施、健身设施、餐饮设施等以及交往空间、休息空间等区域,提供休息座位、家属室、母婴室、活动室等人员停留、沟通交流、聚集活动等与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相适应的公共空间。公共服务功能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方式也具有多种形式,可以全时开放,也可根据自身使用情况错时开放。建筑向社会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和室外场地,既可增加公共活动空间提高各类设施和场地的使用效率,又可陶冶情操、增进社会交往。例如,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体育运动场、体育馆等,通过科学管理错时向社会公众开放,办公建筑的室外场地、或公共绿地、停车库等在非办公时间向周边居民开放会议室等向社会开放,商业建筑的屋顶绿化或室外绿地在非营业时间提供给公众休憩等,鼓励或倡导公共建筑附属的开敞空间错时共享,尽可能提高使用效率,提高这些公共空间的社会贡献率。本款对于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建筑使用功能的物殊性,第1、第2、第5项可按照满足要求直接得分。
“6.2.4条”要求城市绿地、广场及公共运动场地等开敞空间步行可达。其中,条文第1款要求建筑从主要出入口步行300m 即可到达任何一个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其中住宅建筑还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公园的详细设置规定和设计要求可参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条文第2款要求到达1处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中明确了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是指用地面积在1310~2460m2之间、宜集中设置篮球、排球、5人足球的体育活动场地。
“6.2.5条”要求合理设置健身场地和空间。其中,条文前2款针对室外,后2款针对室内。条文第1款提出室外健身场地面积的比例,主要考虑到《城市社区多功能公共运动场配置要求》GB/T 34419-201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均提出就近设置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的要求。条文第2 款健身慢行道是指在场地内设置的供人们进行行走、慢跑的专门道路,健身慢行道应尽可能避免与场地内车行道交叉,步道宜采用弹性减振、防滑和环保的材料(如塑胶、彩色陶粒等),以减少对人体关节的冲击和损伤,步道宽度不少于1.25m的要求源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条文第3 款鼓励建筑或社区中合理设置室内健身空间,若健身房设置在地下,其室内照明、排风、新风、空调等应满足使用要求。除专门的健身空间外,也可利用公共空间(如小区会所、入口大堂、休闲平台及共享空间等),在不影响正常原有功能使用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健身区,该健身区应是在满足建筑正常使用功能前提下,通过空间合理组织形成固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健身区域。健身空间内宜配置健身器材,为人提供全天候进行健身活动的条件,鼓励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健身空间还包括开放共享的羽毛球室、乒乓球室;如项目内设置收费健身房并可向业主提供优惠使用条件,本款也可得分。条文第4款要求每栋单体建筑中至少有一处楼梯间具有天然采光、良好的视野、充足的照明和人体感应装置,方便人员行走和锻炼。楼梯距离主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5m,可吸引人们主动选择走楼梯,是健康的出行方式。

 4 “资源节约”章“节地与土地利用”节的评分项设置 

“节地与土地利用”节未设置控制项条文,该节的评分项对节约用地与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提出了要求,包括节约集约用地、地下空间利用、地面停车位限制等三个条文。
“7.2.1条”要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其中,条文第1款针对住宅建筑,对控制其节地的关键性指标即人均住宅用地指标提出要求,计算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以居住街坊作为评价的基本单元。人均住宅用地指标应以居住街坊内净住宅用地进行计算,扣除周围城市道路用地及其他非住宅用地。人均住宅用地指标计算方法是,居住街坊住宅用地面积与住宅总套数乘以所在地户均人口数的积的比值(保留整数位);平均层数计算方法是,居住街坊内地上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建筑首层占地总面积的比值(保留整数位)。住宅建筑所在城市的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规定。条文第2款针对公共建筑,对控制其节地的关键性指标即容积率提出了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共建筑功能特征的基础上细分了建筑类型,一类是容积率通常较高的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商业金融、旅馆饭店、交通枢纽等设施:另一类是容积率不宜太高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分别制定了评分规则。
“7.2.2条”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区分住宅和公建分别提出了地下建筑面积占比要求。但从雨水渗透及地下水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等生态环保要求出发,地下空间的利用又应适度,因此本条对地下建筑占地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作了适当限制。另外,由于地下空间的利用受诸多因素制约,因建筑规模、场地区位、地质等客观条件未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经论证确实不适宜开发地下空间的,本条可直接得12分。
“7.2.3条”鼓励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停车楼等方式,减少地面停车位的数量。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第5.0.6条第2款”规定“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指标中,也有明确的地面停车占地规定,一般为8%左右。本条参考相关要求,针对住宅和公建分别提出了地面停车位建设的量化控制要求。

 5 总结 

综合上述内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版较好地继承了2014版的精华并有所发展和提高,更多地聚焦于用户的视角和感受,引导行业和用户进一步关注建筑使用者体验、加强使用者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性,以推动绿色建筑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参考文献
[1] 国家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3月.
[2] 国家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年4月.
[3] 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8年7月. 

作者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鹿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李宏军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谢琳娜  曾宇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孙桦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陆元元

上一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健康舒适”章
下一篇:【安徽】《被动式超低能耗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发布
返回上一页
首页 | 公司简介 | 关于被动房 | 典型案例 | 产品服务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广东万得福电子热控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0-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0209642号

网站建设:科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