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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 地方装配式建筑最新动态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0-05-19

 

来源:欧美绿色建筑

 

地方装配式建筑行业视点

 ◆ 住建部:关于国家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幕墙板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湖南省:长沙市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 河北省:定州市村民自建房采用装配式建筑  给予20元/㎡补贴
 ◆ 吉林省:长春就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和装配式建筑工程建    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 浙江省:宁波把促进装配式建筑提质发展列入2020年全市建筑业工作要点
 ◆ 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


■ 住建部:关于国家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幕墙技术条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装配式混凝土幕墙板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7年第四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7〕128号),我部组织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幕墙板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forest_spring@163.com
2、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邮编:5105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

附件:装配式混凝土幕墙板技术条件(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3日

素材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湖南省:长沙市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记者4月9日从长沙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获悉,湖南省住建厅日前下发通知,增补长沙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为湖南省二、三星绿色建筑评价机构,成为目前全省两家具备评价全部星级(一、二、三星)绿色建筑的评价机构之一。长沙市住建局提供数据显示,2019年全市新增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80个,建筑面积943.57万平方米;中心城区新建绿色建筑1957.06万平方米,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97.17%。2020年起,全市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根据住建部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评分越高等级越高。绿色建筑星级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评价机构获批的星级资质越高,对评价机构的配套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求也越高。

长沙市城科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院依托一支高水平的技术服务团队,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和服务水平,承担多项省市绿色建筑标准编制和课题研究,履行公益职责,创新评价服务模式,严把评审质量,获得省市住建部门认可。此次增批为二、三星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将为长沙城市建设品质提升发挥重要作用。

绿色建筑是建筑业发展大势所趋。记者了解到,长沙市持续保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在全国的优势地位。去年5月,长沙市住建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新建、改扩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投资在2万平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等,应当按照二星级绿色建筑及以上标准建设。

素材来源:长沙晚报

 

■ 河北省:定州市村民自建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给予20元/㎡补贴

近日,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定州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工作目标

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根据国家、省目标要求适时调整)。在技术条件成熟和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安排不低于5%的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规模化示范。

结合美丽乡村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转变建造方式,在村民自建房中采用装配式建筑,提高建筑品质和居住舒适度。

政策支持

(一)将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的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和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二)在办理规划审批(验收)时,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且装配率达到50%(含)以上的商品房建筑,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不计入容积率的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城建配套费用。

(三)2020年底前,对新开工建设的城镇装配式商品住宅(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和农村居民自建装配式住房项目(以竣工时间为准),由政府按照2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四)税费优惠政策。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的经认定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预制复合墙板(体)材料,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五)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对运输超高、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六)在《河北省建设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砂浆现场搅拌等作业。

素材来源:定州市住建委

 

 ■ 吉林省:长春就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和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促进装配式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建筑业建造方式转型升级,我委草拟了《长春市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和《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0年3月17日前将反馈意见盖公章后报市建委建管处。

附件:1.长春市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
           2.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孙国程
联系电话:88775497
邮箱:jwjgc88779816@163.com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3月10日

长春市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

2020年,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作以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总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及监管体系,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确保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一、健全工作机制,压实部门责任

结合部门机构调整情况,调整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指导和服务,对照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作的推动、监管责任。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扶持力度

在《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7〕45号)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固化政策落地路径,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专项发展资金等优惠政策。在土地出让环节将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提高至50%,对接国家标准。

、深化项目组织方式改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推动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制定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实施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四、加强行业监管,抓好项目建设

制定《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管工作。规自部门在土地出让阶段,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要求,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文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附件。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施装配式建筑(确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需报市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批准)。施工图审查备案部门,对不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未通过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的,不予审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监管施工过程,对未按图施工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立即责令整改,不得批准进入下一道工序。将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纳入竣工验收专项内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进行竣工备案。对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回支持政策并进行处罚,并按有关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规自部门在新地块竞拍中予以限制。

五、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推动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建设

根据全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能和需求,指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产量,避免产能过剩;推进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钢结构、装修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适度提高装配式混凝土构件、钢构产能;推动中润钢结构生产基地建设,尽快达产运行。推行驻厂监理制度,督促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施工企业建立从部品部件生产、装配施工到验收的全过程工程质量追溯体系。

六、加快技术标准系建设,创新设计与管理模式

推行装配式建筑一次性设计,着手编制装配式住宅建筑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规程以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图集,建立通用部品部件库,强化设计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统筹作用;推动BIM技术在设计、施工、运维、计价、监管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将推广BIM技术、可再生建材、高星级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列入装配率计算加分项目。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体系。组织编制装配式建筑施工验收规范;完善装配式建筑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持作用。

七、提升装配式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培育一批能够承担大规模装配式建筑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的龙头骨干企业。引导企业建立与装配式建筑施工相适应的技术和能力,重点研发应用装配式建筑关键连接技术和检测技术,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质量和安全,引导企业编制工艺工法。

八、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人才支撑

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支持产业协会及培训基地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技能培训。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纳入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组织装配式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技术工人参加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

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代表工程业绩、一体化集成设计及BIM能力等优选具备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阶段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包括:装配式建筑的栋号、实施面积、结构类型、装配式建筑技术路径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土地出让合同一并报送到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监理等参见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驻厂对预制部品部件生产进行监理,并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驻厂监理内容、监理费用、人员数量及职务。驻厂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设计单位宜采用 BIM 技术,一次达到设计深度,不得进行二次拆分,并在设计文件中体现采用装配式建筑部分、装配率、装配率计算书等内容。切实落实“一校、二审”三级审核制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传“吉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土地出让合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不合格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设计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明确不合格原因;合格的,应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经审查合格,且满足土地出让合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对预制部品部件安装工人做好针对性培训。施工单位应强化现场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工序管理,并留存质量保证资料和影像资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研究处置,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于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点,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对生产预制混凝土部品部件的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查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对预制部品部件现场安装样板和首次拼装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第十四条 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省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预制部品部件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预制部品部件应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设置出厂标识,包括:生产单位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质量情况等信息。鼓励预制部品部件采用标设二维码、条形码、埋置芯片等方式设置出厂标识。所有预制部品部件产品必须具有可追溯措施。

第十六条 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派的驻厂监理监督。预制部品部件出厂合格证应由驻厂监理工程师签认,未经签认的,不得安装使用。

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办公、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使用装配式建筑。确因技术、资金等原因无法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需报请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将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所产生的成本增量列入投资概算。

第十九条 规自部门在土地出让阶段,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要求,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文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附件。土地出让或划拨后,规自部门应将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地块情况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规自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全装修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面积奖励、提前预售等优惠政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设计图纸进行预审,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或设计变更擅自降低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及时上报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实施质量监管,定期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装配式商品住宅房项目申请预售时,建设单位提交的销售方案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核查,并及时将未按照装配式建筑方案实施的项目书面通报房管部门。对未按照装配式建筑方案实施的项目不准预售。

第二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可分段实施,分段内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且结构实体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和机电设备安装。

第二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中,各责任单位应对装配式建筑质量进行全面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第二十八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应包括构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资料(含监造控制资料)、施工现场构件安装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混凝土构件连接灌浆影像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未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装配式建筑要求或装配式建筑奖励政策承诺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土地、规划、施工、验收、销售等行政审批手续;已享受装配式建筑优惠政策的,取消相应奖励;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即暂停预售及网签,并将不良行为录入诚信体系档案。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实施分级评价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使用评价级别为优秀的单位,社会投资项目鼓励使用评价等级良好以上的单位。分级评价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标准并实施,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给予不超过实施装配式建筑各单体规划建筑面积之和5%的面积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奖励后的容积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等规定,该奖励面积不得预售,可在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后销售。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分级分类评价优秀的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进行奖补。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房地产市场调控阶段,对住宅项目备案价格予以适当提高。

第三十四条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给予支持,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第三十五条 科技部门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勘察设计、施工、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给予申报工作指导。

第三十六条 公安、交通部门在限行区域、时间内规划专项路线及时间,允许分级分类评价优秀的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运输车辆,由工地现场非载货条件下返回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工厂。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长春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于2020年【】月【】日起生效,已印发的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素材来源: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浙江省:宁波把促进装配式建筑提质发展列入2020年全市建筑业工作要点

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建筑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0年全市建筑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0日

2020年全市建筑业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安全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防控能力,推动我市建筑业治理转型、工程质量水平显著提升、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根本性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质量安全治理提升年”,健全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进实现质量安全从“管现场”向“管行业”的转变、从重施工环节监管向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的转变,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有效减少住宅质量投诉案件总量,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持续下降,全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0%,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不突破0.24,建筑业领域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文明施工环境治理成效巩固提升,实现省建设厅和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质量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开展“建筑行业治理转型年”,促进我市建筑业管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研究出台新一轮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1+X”政策体系,进一步提振建筑业发展信心,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升级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夯实建筑务工实名制制度,进一步构建主体有形、职责明确、监管有痕的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加强装配式建筑标准化和评价体系研究,加快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努力实现“装配式建筑比例到2020年达到35%以上”目标。

三、主要工作

(一)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研究出台新一轮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筹备召开全市建筑业发展大会,进一步提振建筑业企业发展信心,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综合竞争力。继续推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建筑业运行情况监测,组织开展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研究,指导我市建筑业发展工作。

2、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方式改革,出台推进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继续推动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拓展国内新兴市场和境外市场。

3、加大建筑业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培养工程建设人才,尤其是工程管理、国际工程、建筑产业现代化等人才,为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提供人才支撑。加强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促进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力度

1、加大建筑行业管理力度,研究制定我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行为,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发生;优化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市外进甬建筑企业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秩序。

2、夯实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整合“宁波市建筑业务工人员信息平台”,对接“智慧工地”体系,实现劳务用工智慧管理。继续推进建筑业“无欠薪”各项制度落实,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3、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升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云平台,拓展包含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等信用主体范围;开展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用记录,优化信用信息评价体系。

4、健全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构建主体有形、职责明确、监管有痕的市场监管机制,落实建筑市场监管责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合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探索推进“红色工地”标准化建设。

5、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结合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开展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乱象集中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

促进装配式建筑提质发展

1、推进钢结构住宅试点工作,按照《宁波市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钢结构住宅试点工作,确保全年完成新开工建设钢结构住宅面积不少于50万平方米。

2、强化技术支撑和配套能力建设,开展《促进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结构标准化研究》、《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技术体系研究》,出台相关标准和图集。开展装配式建筑后评价体系研究,推动装配式构件生产技术升级、制造模式创新。

3、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管理,开发宁波市装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台,利用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实现全市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管理。

 ■ 山西省: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第434号)
晋建科函〔2020〕4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项目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服务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特别是我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部门协调,根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在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时,提出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设要求和意见,纳入项目建设条件;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装配率预评价等内容进行审核,保障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落实到位。对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要建立建筑节能信息库,明确项目节能信息,对项目实施建筑节能情况加强过程服务与监管。

二、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建设条件要求,委托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禁止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信息。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等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三)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对要求复验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无复验合格报告的不得施工。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对实行非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应会同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建筑节能过程监管。采取日常检查和双随机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监督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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