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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用建筑门窗工程技术标准》征询意见稿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0-06-16

 

来源:欧美绿色建筑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8]**号)要求,在《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3(J)114-2013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标准是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按照京津冀三地互认共享的原则,由三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材料;4.门窗设计;5.加工制作;6.门窗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安装施工;8.工程验收;9.门窗的使用、维护与保养。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中第3.2.1(2、3、4)、3.2.2(2、3)、3.2.3(1)、3.2.4(2)、3.2.5、3.2.6、4.5.1、4.6.1(1、2)、4.6.3(2、3)、4.11.1、4.11.2、4.11.3、4.11.6、7.1.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 材料

3.1 一般规定

3.1.1 门窗所用材料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3.1.2 与门窗直接接触的各类应采取防止产生腐蚀作用的措施。

3.1.3 超低能耗建筑门窗材料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及寒冷地区公共建筑门窗用玻璃传热系数Ug≤0.8W/(㎡·K),河北严寒C区公共建筑门窗用玻璃传热系数Ug≤0.6W/(㎡·K);
2、居住建筑门窗用玻璃的太阳能总透射比g≥0.35;
3、居住建筑门窗用玻璃的光热比不宜小于1.25;
4、门窗框型材的传热系数应符合K≤1.3W/(㎡·K);
5、玻璃间隔条宜使用耐久性良好的暖边间隔条,其性能应符合下式要求:∑(d×λ)≤0.007W/K(3.1.3)

式中:d ——玻璃间隔条材料的厚度,m;λ——玻璃间隔条材料的导热系数,W/(m·K)。

3.2 型材

3.2.1 铝合金型材

1、铝合金门窗用铝合金型材的基材应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GB/T 5237.1的规定,有装配关系的门窗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允许偏差应采用超高精级。
2、铝合金门窗主型材的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除压条、扣板等需要弹性装配的型材外,门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壁厚公称尺寸不应小于2.2mm,窗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壁厚公称尺寸不应小于1.8mm。
3、铝合金门窗应选用隔热型材,其性能应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第6部分:隔热型材》GB/T 5237.6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其性能应符合表3.2.1-3的规定。穿条型材中的聚酰胺型材应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用隔热材料第1部分:聚酰胺型材》GB/T 23615.1的规定,北京地区穿条隔热型材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0mm,天津、河北地区穿条隔热型材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宜小于34mm。浇注型材中的聚氨酯隔热胶应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用隔热材料第2部分:聚氨酯隔热胶》GB/T 23615.2的规定。

4、穿条式隔热铝合金型材其隔热条严禁使用PVC材料。
5、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除应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GB/T 5237.2、《铝合金建筑型材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GB/T 5237.3、《铝合金建筑型材第4部分:喷粉型材》GB/T 5237.4、《铝合金建筑型材第5部分:喷漆型材》GB/T 5237.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3.2.1-5的规定。

注:由于型材横截面形状的复杂性,在型材某些表面(如内角、凹槽等)的局部膜厚允许低于规定值,但不准许出现露底现象。

3.2.2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1、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应符合《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8814和《建筑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彩色型材》JG/T263的规定,并应满足本标准表3.2.2门窗主型材性能的要求。

注:可视面是指当门窗关闭时可以看到的型材表面。

2、(PVC-U)型材人工老化时间不应小于6000h,老化后冲击强度保留率不应小于60%,老化后试样的颜色变化ΔE*不应大于5、Δb*不应大于3。
3、(PVC-U)塑料门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8mm,非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5mm;塑料窗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5mm,非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2mm。
4、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主型材断面应具有独立的保温(隔声)腔室、增强型钢腔室及排水腔室。北京地区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框厚度不宜小于75mm,腔室数量不宜少于6个;河北、天津地区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框厚度不宜小于65mm,腔室数量不宜少于5个。

3.2.3 实木、铝木复合门窗型材

1、以铝合金型材为主要受力杆件的铝木复合门窗,铝合金型材应符合本标准3.2.1条的规定;以木材为主要受力杆件的铝木复合门窗,铝合金型材最小壁厚不应低于1.4mm。
2、指接材应符合《非结构用指接材》GB/T 21140规定的I类耐气候非结构用指接材的要求,可视面拼条长度除端头外应大于250mm,宽度方向无拼接,指接缝隙处无明显缺陷;
3、集成材应满足《非结构用集成材》LY/T1787的要求,外观质量应符合优等品要求,可视面拼条长度除端头外应大于250mm,宽度方向无拼接,厚度方向相邻层的拼接缝应错开,指接缝隙处无明显缺陷;
4、木材表面光洁、纹理相近,无死节、虫眼、腐朽、夹皮等现象。型材应平整无翘曲,棱角部位应为圆角;
5、集成材所使用的涂料宜为水性木器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木器涂料》GB/T 23999的相关规定,面层涂料符合C类,底层涂料符合D类要求;
6、集成材所用的涂料甲醛释放限量值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中规定的0.124mg/m³,限量标识E1;
7、集成材所用的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10的相关规定。

3.2.4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型材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门窗型材除应符合《门窗应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拉挤型材》JC/T 941中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向弯曲强度不应小于50MPa;
2、门窗用型材外壁厚不应小于2.2mm。

3.2.5 铝塑共挤门窗型材

铝塑共挤门窗型材应符合《建筑门窗用铝塑共挤型材》JG/T 437的规定,门窗用型材可视面硬质发泡塑料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型材非可视面硬质发泡塑料层的厚度不应小于3.5mm。主型材的铝衬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周壁、翅壁最小公称壁厚窗不应小于1.4mm,门不应小于2.0mm。铝型材应采用GB/T 5237.1的高精级。硬质发泡塑料应挤入铝衬的固定槽内。

3.2.6 玻纤增强聚氨酯拉挤型材

玻纤增强聚氨酯拉挤型材应符合《玻纤增强聚氨酯节能门窗》JG/T 571中对型材的规定,型材非可视面最小壁厚高精级2.2mm,普精级2.0mm;型材可视面最小壁厚高精级2.5mm,普精级2.3mm。

3.3 玻璃

3.3.1 门窗用平板玻璃原片应为浮法玻璃,也可使用浮法玻璃与加工玻璃(如钢化、夹层、镀膜等玻璃制品)组合制成中空、真空玻璃等产品。各种玻璃产品均应符合相应现行标准的规定,玻璃的品种、厚度及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3.3.2 玻璃原片应符合《平板玻璃》GB 11614标准中一等品及以上的规定,超白浮法玻璃原片尚应符合《超白浮法玻璃》JC/T2128标准的规定;

3.3.3 中空玻璃的间隔层厚度:两玻中空(真空玻璃除外)不应小于12mm,三玻或四玻中空不宜小于9mm。

3.3.4 中空玻璃露点温度应≤-40℃,中空层内充惰性气体时,其惰性气体含量(V/V)不应小于85%。

3.3.5 隐框和半隐框窗用中空玻璃应采用丁基密封胶和硅酮结构密封胶。

3.3.6 真空磁控溅射法生产的低辐射镀膜中空玻璃合片时,应去除玻璃边部与密封胶粘接部位的镀膜,低辐射镀膜膜层应位于中空气体层内,每个腔体内镀有Low-E膜的面数不宜超过1个,真空玻璃Low-E膜面的位置应在真空腔内。

3.3.7 门窗用夹层玻璃应符合《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5763.3标准的规定。

3.3.8 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应采用防火玻璃,其性能应满足《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GB 15763.1相关规定。如原片采用硼硅酸盐玻璃尚应符合《硼硅酸盐平板玻璃》JC/T2451的相关规定。

3.4 密封材料

3.4.1 门窗用密封胶应按使用功能要求、使用范围、型材构造尺寸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空玻璃密封用胶应符合《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JC/T 914、《中空玻璃用复合密封胶条》JC/T 1022、《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GB/T 29755、《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玻璃与门窗框之间密封用胶应符合《建筑窗用弹性密封胶》JC/T 485的规定;
3、门窗框与洞口之间的密封材料应符合《单组份聚氨酯泡沫填缝剂》JC 936、《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有耐火完整性要求外窗所采用的密封胶应符合《建筑用阻燃密封胶》GB/T 24267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4.2 门窗用密封胶条应符合《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 24498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密封胶条制品的拉伸恢复应大于97%,(70℃×24h)长度收缩率应小于2%。

3.4.3 门窗用密封毛条应符合《建筑门窗密封毛条》JC/T 635的规定,毛条的毛束应经过硅化处理,宜使用平板加片型密封毛条。

3.5 五金件、紧固件

3.5.1 门窗五金件的选用应满足力学性能和耐久性的要求,并应符合《建筑门窗五金件通用要求》GB/T 32223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5.2 门窗工程连接用螺钉、螺栓宜使用不锈钢紧固件,凡是在锁闭后直接暴露在外立面的五金件、紧固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五金件与增强型钢或塑料型材连接时,紧固件宜采用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门窗受力构件之间的连接不得采用铝合金抽芯铆钉。

3.5.3 门窗五金件、紧固件用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

3.5.4 门控五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弹簧在高使用频率场所地弹簧开启次数不应小于100万次,中使用频率场所不应小于50万次,低使用频率场所不应小于20万次;
2、门的开、关需要受到控制时,宜安装闭门器。闭门器应符合《建筑用闭门器》JG/T 268的规定,高使用频率场所闭门器的使用次数不应小于100万次,中使用频率场所的使用次数不应小于50万次,低使用频率场所的使用次数不应小于20万次。

3.5.5 公共场所选用地弹簧门时,应使用可调力度的地弹簧或带缓冲功能的延时地弹簧。

3.5.6 公共场所的闭门器应使用可调力度的闭门器或带缓冲功能的延时闭门器。

3.6 其他材料

3.6.1 (PVC-U)塑料门窗增强型钢应符合《聚氯乙烯(PVC)门窗增强型钢》JG/T 131中的规定,且窗用增强型钢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5mm,门用增强型钢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mm。

3.6.2 门窗附框宜与门窗框型材保温性能相当,金属附框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门窗钢附框应采用Q235钢型材制成,钢附框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其内、外表面应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镀锌层平均厚度不应小于45μm;门窗木塑附框的截面长度方向壁厚不应小于5mm,截面厚度方向壁厚不应小于4mm,加强肋宽度不应小于12mm;玻璃钢附框的壁厚不应小于2mm,加强肋宽度不应小于12mm;钢塑附框的塑料部分壁厚不应小于2.5mm,增强型钢壁厚不应小于1.5mm。

3.6.3 门窗安装用固定连接片宜选用Q235钢材并进行有效的防腐处理,固定连接片应符合《聚氯乙烯(PVC)门窗固定片》JG/T 132的相关规定,厚度不应小于1.5mm;

3.6.4 门窗用玻璃垫块宜采用挤压成型工艺生产的未增塑PVC、增塑PVC或硬橡胶,其性能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中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玻璃垫块采用硬橡胶时,支承块邵氏硬度应为80~90(A),定位块和填充块邵氏硬度应为40~50(A);
2、不得采用硫化再生橡胶或者木材等其它吸水易腐蚀的材料。

3.6.5 门窗用窗纱宜采用玻璃纤维平织窗纱和不锈钢窗纱,窗纱的经向目(25.4mm)应不低于18目。

3.6.6 铝木复合门窗型材宜采用卡扣式连接,连接卡件宜采用尼龙66或ABS等材料,卡件之间安装间距应不大于200mm。铝型材与木材复合后应牢固可靠,型材应平整,不得松动或翘曲。

3.6.7 窗台披水板可采用铝合金板、热镀锌钢板、不锈钢板或玻璃钢等板材制作,金属披水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玻璃钢披水板厚度不得小于3mm,热镀锌钢板披水板的镀锌层厚度不得小于45μm。金属披水板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表面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3.6.8 有耐火完整性要求外窗所用的防火材料,烟气毒性的安全级别不应低于《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GB/T 20285规定的ZA2级,防火膨胀条应符合《防火膨胀密封件》GB 16807的相关规定。

4  门窗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门窗应按围护结构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环境、使用功能和建筑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门窗设计内容应包含门窗的立面建筑设计、门窗的性能设计和结构构造设计、门窗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设计,以及使用寿命和使用条件等;
2、应进行抗风压性能计算,有节能要求的门窗还应进行节能性能计算;
3、门窗设计的规格应在统一模数数列下,宜优先选择标准化窗型。

4.1.2 门窗的主要性能应经过试验验证后方可采用。

4.1.3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得任意变更门窗的施工图设计。当确需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门窗的安全性、节能性能和正常使用功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现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4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门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应采取必要遮挡措施,朝向走廊开启的门窗不应妨碍正常通行。

4.1.5 建筑外门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4.2 分格设计

4.2.1 门窗的立面分格在设计时,应根据门窗的抗风压性能、建筑通风采光要求的窗地面积比、建筑节能要求的窗墙面积比、开启扇允许最大宽度、开启扇允许最大高度、玻璃原片的规格尺寸、建筑物的整体效果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便于维护、更换。

4.2.2 建筑门窗的开启扇不应与建筑主体结构、室内外设施产生干涉,其开启面积,应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及特点确定,并应满足房间自然通风的要求,以及启闭、清洁、维修的方便性和安全性要求。

4.2.3 门窗洞口宽、高标志尺寸应符合《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 5824规定的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的指定规格。门窗宽、高构造尺寸应根据门窗洞口宽、高标志尺寸(或构造尺寸),按照实际应用的门窗洞口装饰面层厚度、附框和安装缝隙尺寸确定。

4.2.4 单樘门、窗的宽、高尺寸规格,应优先采用《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 5824规定的基本门、窗规格,或《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GB/T30591规定的常用标准规格门、窗尺寸。

4.2.5 由两樘或两樘以上的单樘门、窗采用拼樘框连接组合的门窗(如带形窗、条形窗、连窗门等),其宽、高构造尺寸应与《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 5824规定的洞口宽、高标志尺寸相协调。

4.2.6 新建建筑宜采用标准化外窗, 同一工程标准化外窗使用量不宜低于60%。主要立面及分格形式详见附录B。

4.3 抗风压性能

4.3.1 门窗的抗风压性能(P3)应大于风荷载标准值(Wk),且在1.4Wk风压作用下试件不得出现损坏或功能障碍。风荷载标准值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的围护结构风荷载计算的相关内容设计确定,且风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1.0kPa,按下式计算:Wk=βgzμslμzWo(4.3.1)

式中:  Wk——风荷载标准值(kN/㎡);βgz——阵风系数,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μsl——风荷载局部体型系数,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Wo——基本风压(kN/㎡),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4.3.2 门窗主要受力杆件在风荷载或重力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挠度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主要受力杆件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产生的最大挠度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并应同时满足相对挠度值不大于20mm;

门窗镶嵌单层玻璃、夹层玻璃时:u≤L/100                  (4.2.2-1)

门窗镶嵌中空玻璃时:u≤L/150                 (4.2.2-2)

式中:u——在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杆件弯曲挠度值(mm);L ——杆件的跨度(mm),悬臂杆件可取悬臂长度的2倍。

2、承受玻璃重量的中横框型材在重力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平行于玻璃平面方向的挠度不应影响玻璃的正常镶嵌和使用。
3、门窗受力杆件在同一方向有分布荷载和集中荷载同时作用时,其挠度应为它们各自产生挠度叠加的代数和。

4.3.3 门窗玻璃的抗风压设计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4.4水密性能

4.4.1门窗水密性能设计指标即门窗不发生雨水渗漏的最高风压力差值(△P)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气象观测数据和建筑设计需要,确定门窗设防雨水渗漏的最高风力等级;
2、门窗的水密性能设计指标可按下式计算:△P≥CμzW0             (4.4.1)

式中:△P——任意高度Z处门窗的瞬时风速风压力差值(Pa);C——水密性能设计计算系数:对于热带风暴和台风地区取值为0.5,其它非热带风暴和台风地区取值为0.4;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W0——基本风压(kN/㎡)。

4.4.2 门窗的水密性能应满足△P≥250Pa的要求。

4.4.3 超低能耗建筑用门窗的水密性能应满足△P≥350Pa的要求。

4.5气密性能

4.5.1 居住建筑外窗、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气密性能应满足单位开启缝长空气渗透量q1≤1.0m³/(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3.0m³/(㎡·h);楼栋和单元外门气密性能应满足单位开启缝长空气渗透量q1≤1.5m³/(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4.5m³/(㎡·h)。

4.5.2 公共建筑门窗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外窗应满足单位开启缝长空气渗透量q1≤1.0m³/(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3.0m³/(㎡·h);外门应满足单位开启缝长空气渗透量q1≤2.5m³/(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7.5m³/(㎡·h)。

4.5.3 超低能耗建筑门窗气密性能应满足单位开启缝长空气渗透量q1≤0.5 m³/(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1.5m³/(㎡·h)。

4.6 热工性能

4.6.1 传热系数

1、居住建筑外门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且不宜低于表4.6.1-1的规定。

2、公共建筑外门窗的传热系数北京地区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的要求,天津地区应符合《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153的要求,河北地区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河北)》DB 13(J)81的要求,且不应低于表4.6.1-2至表4.6.1-4的要求。

公共建筑中单栋建筑面积≤300㎡的建筑且总建筑面积≤1000㎡的建筑群,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6.1-2的规定。

北京地区下列建筑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6.1-4的规定:

单栋建筑的地上部分面积A≥10000㎡,且全面设置空气调节设施的下列类型建筑:(1)商场建筑(包括百货商场、综合商厦、购物中心、超市、家居卖场、专卖店等);(2)博览建筑(包括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会展中心等);(3)交通建筑(包括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航空港等);(4)广播电视建筑。

观众座位≥5000座的体育馆(包括综合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其他专项体育馆)。

观众座位≥1201座的观演建筑(包括剧场、音乐厅、电影院、礼堂等)。

单栋建筑的地上部分面积A≥20万㎡的大型综合体建筑。

4.6.3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1、外窗等透光部位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应按下式计算:SHGC = SHGCC·SD (4.6.3)

式中:SHGC ——外窗等透光部位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C——外窗等透光部位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SD——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确定,也可按《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附录中建筑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确定。

2、居住建筑外窗东西向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应≤0.40,南向外窗透光部位太阳得热系数SHGCC应≥0.30;超低能耗居住建筑严寒地区冬季太阳得热系数SHGCC应≥0.45,寒冷地区太阳得热系数SHGCC应≥0.30。
3、公共建筑外窗的太阳得热系数北京地区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的要求,天津地区应符合《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29-153的要求,河北地区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河北)》DB 13(J)81的要求,且不低于表4.6.3-1至表4.6.3-3的要求。

公共建筑中单栋建筑面积≤300㎡的建筑且总建筑面积≤1000㎡的建筑群,透光部位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应符合表4.6.3-1的规定。

北京地区下列建筑透光部位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应符合表4.6.3-3的规定:

单栋建筑的地上部分面积A≥10000㎡,且全面设置空气调节设施的下列类型建筑:(1)商场建筑(包括百货商场、综合商厦、购物中心、超市、家居卖场、专卖店等);(2)博览建筑(包括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会展中心等);(3)交通建筑(包括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航空港等);(4)广播电视建筑。

观众座位≥5000座的体育馆(包括综合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其他专项体育馆)。

观众座位≥1201座的观演建筑(包括剧场、音乐厅、电影院、礼堂等)。

单栋建筑的地上部分面积A≥20万㎡的大型综合体建筑。

4、当采用外遮阳装置时,其操作力、耐久性及抗风性能应满足《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中对外遮阳的要求。遮阳装置与主体结构的各个连接节点的锚固力设计取值不应小于按不利荷载组合计算得到的锚固力值的2倍,且不应小于30kN;遮阳装置应采用锚固件直接锚固在主体结构上,不得锚固在保温层上,且不得影响建筑构造的保温、防水设计。

4.7 隔声性能

4.7.1 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计权隔声量(Rw)和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Ctr)之和应符合下列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1、居住建筑交通干线两侧卧室、起居室(厅)的门窗不应小于35dB;
2、其他门窗不应小于30dB。

4.7.2 当建筑位于高噪声环境区域时,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确定和设计具有相应隔声性能的门窗。

4.8 反复启闭性能及连接设计

4.8.1 门窗的机械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其中耐久性(反复启闭性能)应符合:门不小于10万次,窗不小于1万次,内平开下悬窗不小于1.5万次内平开下悬启闭加1万次90°平开启闭,且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

4.8.2 启闭频繁或设计使用年限要求高的门窗,其反复启闭性能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反复启闭的设计次数。

4.8.3 门窗应满足设计规定的耐久性要求;门窗五金件应可靠连接,并应通过计算或试验确定承载能力。

4.8.4 门窗受力五金配件和连接件应进行承载力计算;门窗五金件和连接件的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σ≤f (4.8.4-1)          S ≤R(4.8.4-2)

式中:σ——五金配件和连接件截面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最大应力设计值(N/mm2);f ——五金配件和连接件材料强度设计值(N/mm2);S——五金配件和连接件荷载设计值(N);R——五金配件和连接件承载力设计值(N)。

4.8.5 门窗构件连接处的连接件、螺栓、螺钉等配件设计,应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

4.8.6 (PVC-U)塑料窗、玻璃钢门窗安装五金配件时,应将螺钉固定在内衬增强型钢上或在连接处采取局部增强措施;其他门窗安装五金配件连接强度不足时,要在连接处采取局部增强措施。

4.8.7 铝合金、铝木复合门窗应在不超过50N、实木和塑料(PVC-U)门窗应在不超过80N的启闭力作用下,能灵活开启和关闭。

4.9 构造设计

4.9.1 门窗应具有足够的刚度、承载能力和一定的变位能力,在结构设计时应考虑温度变化的影响,且外门窗的构造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框与扇配合的搭接处宜按等压原理设计,在窗型材上设置气压平衡孔,并在下框、中横框、扇下梃设置相应数量的排水工艺孔,便于排除积水;
2、内平开形式的窗扇下部宜设置披水板;
3、下框室内侧翼缘设计应保证挡水所需要的高度;
4、卧室、客厅部位安装的外窗宜设置自然通风换气装置,便于调节室内空气,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5、平开形式的门窗开启扇高度或宽度超过1200mm时,应根据密封性能的需要,采用多锁点锁闭;
6、外平开窗应安装滑撑,且塑料窗滑撑应与增强型钢有效连接;
7、塑料(PVC-U)门窗框和扇的排水通道不得与放置增强型钢的腔室连通。

4.9.2 门窗玻璃压条应采用室内安装方法。

4.9.3 铝合金门窗外框与附框连接的工艺孔位,五金件安装的工艺孔位不应设置在隔热材料上。

4.9.4 外门、外窗的安装时,宜将门窗设置在墙体的等温线上。

4.9.5 外窗可开启部位应设计配置纱窗,纱窗的安装位置不得阻碍窗的正常开启;纱窗的安装方式及结构应易于拆装、清洗及更换。隐形纱窗及配件的机械性能和抗风压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9.6 铝合金型材与其它材料的五金件、连接件接触,易产生异质金属腐蚀时,应采取能够有效防止异质金属腐蚀的措施。

4.9.7 隐框、半隐框门窗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结构粘结,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厚度的设计计算,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相关规定。

4.9.8 外墙窗楣应做滴水线或滴水槽,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4.9.9 提高门窗隔声性能,可采用内外片不同厚度的中空玻璃或夹层玻璃,但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2mm;中空玻璃空气层内可充惰性气体,采用暖边间隔条;在杆件的腔体内填充吸声材料。

4.10 与主体结构连接设计

4.10.1 门窗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的确定宜从安全、便捷、易操作及门窗日后易更换进行综合设计。

4.10.2 附框与洞口连接应牢固可靠,门窗与附框的连接应通过计算或试验确定承载能力。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建筑外窗,附框安装时宜采用防火设计。

4.10.3 外挂式安装采用附框时,附框与结构间应有必要的气密性设计;门窗和结构之间宜采取相应的连接措施。

4.10.4 采用外挂式安装的外窗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相关规定,连接及紧固件应进行连接计算,连接件与结构之间应进行无热桥设计,连接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4.10.5 门窗安装应尽量避免热桥,不同墙体结构形式、不同保温材料及厚度,不同窗框种类(铝、塑、木),选择合理安装位置,以降低热桥对能耗、室内环境和使用寿命的影响。热桥线传热系数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规定进行计算。

4.11 安全规定

4.11.1 七层(含七层)以上建筑严禁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和防脱落措施。

4.11.2 门窗在下列部位使用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且门玻璃必须在视线高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7层及7层以上外开窗;
2、单块面积大于1.5m²的窗玻璃或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0.50m的窗玻璃;
3、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门窗;
4、与水平面夹角小于75度的倾斜窗;
5、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4.11.3 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的外窗及落地窗,应加装防护措施。

4.11.4 铝合金和塑料内开窗及建筑物中首层的外开窗,开启扇下角应有软质材料的防护措施。木质内开窗及首层外开窗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且应无毛刺、尖锐边角。

4.11.5 塑料门窗安装铰链时,螺钉应穿透增强型钢或穿透两层壁。紧固件应采用自钻自攻螺钉。门扇高度大于或等于2m时,安装铰链不应少于3只。

4.11.6 户门应设计、采用防盗安全门。

4.11.7 单元门、住宅底层车库内通往各单元入口处,宜设计、采用电控防盗门并采取相应保温措施。

4.11.8 户门、单元门在锁具安装部位以锁孔为中心,在半径不小于100mm的范围内应有加强防护钢板。

4.11.9 门窗采用普通退火玻璃时,应按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相关规定,进行玻璃防热炸裂设计计算,并应采取必要的防玻璃热炸裂措施。

4.11.10 玻璃构造设计宜采用下列减少热炸裂的措施:

1、防止或减少玻璃局部升温;
2、对玻璃边部进行倒角磨边等加工处理,安装玻璃时不应造成边部缺陷;
3、玻璃的镶嵌应采用弹性良好的密封衬垫材料;
4、玻璃室内侧的卷帘、百叶及隔热窗帘等内遮阳设施,与窗玻璃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mm。

4.12 耐火完整性设计

4.12.1 耐火型门窗的耐火完整性时间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低于0.50h。

4.12.2 耐火型门窗用钢质玻璃加强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且应能够适应玻璃在高低温自然条件下的形变;所选用防火膨胀条可采用自粘胶粘合固定或型材上设计槽口插入式安装,自粘型防火膨胀条粘贴时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粘贴表面不能有油污或灰尘。

4.13 防雷设计

4.13.1 金属门窗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门窗金属框架应与主体防雷装置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先将其非导电的表面处理层去除,保持导电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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