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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施工信息化规程》征求稿发布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0-07-14

 

来源:高舒适低能耗

 

2020年6月30日,厦门建设局关于厦门市《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施工信息化规程》(征求意见稿)发布,重要内容如下:

1、为引导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的信息化管理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预制构件生产和施工各环节处于受控和可追溯的状态,提升装配式建筑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和施工质量,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厦门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构件生产和施工的信息化管理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3、装配式建筑构件的生产与施工信息化管理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厦门市《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施工信息化规程》(征求意见稿)发布

前  言

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2017年度科学技术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厦建总[2017]101号)的要求,由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总结厦门市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施工信息化的相关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厦门市地域特点,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信息化编码;5、信息化管理;6、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程由厦门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由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寄送厦门市建设局总工程师办公室(地址: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十五楼,邮编:361003)和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邮编:361004)。

本规程组织单位:厦门市建设局

本规程主编单位:厦门市智慧建筑产业技术联盟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总  则

1.0.1 为引导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的信息化管理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预制构件生产和施工各环节处于受控和可追溯的状态,提升装配式建筑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和施工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厦门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构件生产和施工的信息化管理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1.0.3 装配式建筑构件的生产与施工信息化管理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和福建省和厦门市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配式建筑  assembled building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2.0.2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  assembled building with concrete 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2.0.3 预制混凝土构件 assembled building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混凝土构件,简称预制构件。

2.0.4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BIM)
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简称BIM模型。

2.0.5 信息化编码  information coding
在信息处理时,赋予信息以代码形式的过程,即用不同的代码与各种信息中的基本单位组成部分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以方便信息的存储、检索和使用。

2.0.6 物料清单  bill of material(BOM)
计算机管理描述产品构成的物料明细表,包括制造一个产品所需的各种物料种类规格及其数量和它们相互之间的组成关系。

2.0.7 二维码技术  2-dimensional bar code
在一维条码的基础上扩展出另一维具有可读性的条码,使用黑白矩形图案表示二进制数据,被设备扫描后可获取其中所包含的信息。

2.0.8 条码技术  dimensional barcode technology
集编码、条码标识符合设计、印刷、识别和计算机技术于一体的技术。

2.0.9 射频识别技术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
一种通信技术,可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续写相关数据,而无需识别系统与特定目标之间建立机械或光学接触。

3 基本规定

3.0.1 预制构件生产和施工信息化管理宜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应覆盖项目开始到保修期满的全过程管理。

3.0.2 企业应建立健全适应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相应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能力。

3.0.3 企业应选用适宜的应用系统和集成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

3.0.4 企业应根据信息化需要,建设网络基础设施和配置适宜的设备。

3.0.5 预制构件生产和施工信息化管理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现行标准对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

4 信息化编码

4.1 一般规定

4.1.1 在预制构件生产和施工的信息化管理过程中,应对信息资源进行分类、编码和应用,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4.1.2 信息编码应考虑信息使用人员、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成批管理项目的应用。

4.2 信息的分类与编码

4.2.1 信息分类应遵循科学、系统、可扩延、兼容和实用的基本原则。信息编码应符合唯一、合理、规范、简明、扩展和稳定的基本原则。

4.2.2 预制构件的信息编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码应包括产地、生产企业、预留字段、构件类别、生产日期、生产顺序号、校验码;
2、编码应由唯一的定长20位阿拉伯数字和拼音字母(大写字母E、O、I除外)组成(图4.2.2);
3、产地代码的编制应符合《福建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编码规则》的规定;
4、生产企业代码应由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持工商营业制造等资料向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协会申请备案,领取相应的代码,同一生产企业拥有多家生产基地时,每个基地应编制一个代码;
5、预制构件类别编码的编制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6、生产日期的编制应按“年份、月份、日期”的原则,以阿拉伯数字的方式编制,年份、月份、日期各取两位数,不足两位时用0补位,其中年份只取后两位数;
7、生产顺序号的编制应按“同日期生产、同类别的每一预制构件一个编号”的原则进行编制;
8、校验码应由系统自动随机生成的0到9的阿拉伯数字。

4.2.3 企业宜根据预制构件堆场管理进行编码,编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码应包括堆场区、运输批次、顺序号、校验码;
2、编码应由唯一的定长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图4.2.3);
3、堆场代码应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4、运输批次代码应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4位为“月份、日期”,后2位为车次顺序号;
5、顺序码应根据预制构件堆放顺序进行编制,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6、校验码应由系统自动随机生成的0到9的阿拉伯数字。

4.2.4 扩展分类和编码时,本规程中已规定的类目和编码应保持不变。

4.2.5 信息的分类和编码方法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GB/T7027的规定。

4.3 信息的应用

4.3.1 预制构件编码信息应导入二维码、条码或RFID中,通过移动终端扫描或接收射频信号的方式获得构件信息。

4.3.2 预制构件的生产和施工阶段信息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信息宜包含工程名称和栋号;
2、设计信息宜包含预制构件的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几何信息宜包含预制构件本身的几何尺寸以及定位尺寸和坐标;
3、生产信息宜包含材料信息、批次、生产人员、质检等信息;
4、运输信息宜包含运输班次、交接人员等信息;
5、施工信息宜包含交接信息、测量及安装信息、竣工信息、质检信息等;
6、监理信息宜包含监理人员信息等。

4.3.3 预制构件应设置二维码、条码或RFID,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和剪力墙构件宜设置在其底部向上1000mm高的外侧,梁构件宜设置在距离梁端部500mm的外侧,楼板构件宜设置在距离其端部1000mm的外侧和板底中部,楼梯构件宜设置在第三踏步侧面;
2、埋置RFID无线射频芯片时,埋置深度应与现有设备和技术相适应。

5 信息化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信息化管理宜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应涵盖预制构件生产、施工到验收交付全过程。

5.1.2 企业宜采用BIM技术对预制构件厂及施工现场进行规划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节省用地;
2、利于预制构件的成品维修与存放管理,预制构件运输路径应畅通;
3、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1.3 生产宜以设计单位移交的设计成功为基础,建立生产BIM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单位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交付的成果宜使用BIM模型,不宜使用三维模型转换成的二维图纸,避免信息丢失和不可追溯;
2、用于预制构件生产的BIM模型的信息应完整有序,满足预制构件生产信息提取要求;
3、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宜通过深化构件BIM模型,计算、模拟和优化项目各阶段的劳务、材料、设备等用量,并建立劳动力计划、材料需求计划和机械计划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成本预算,指导企业招标、投标以及生产成本控制。

5.2 生产

5.2.1 生产信息化管理应涵盖预制构件整个生产过程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包括产前计划管理、人员管理、材料管理、工艺标准化管理、生产进度控制管理和生产质量管理,宜按图5.2.1所示管理流程进行生产信息化管理。

5.2.2 产前计划管理应根据BIM信息编制生产计划,并对生产计划进行编码;同时应建立生产计划与生产进度信息、工序质检信息、生产现场监控信息、原材料信息、预制构件加工信息等之间的联系。

5.2.3 人员管理应根据预制构件生产需要进行人员调度,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人员信息,人员信息宜包括职务、岗位、班组、联系方式等。

5.2.4 材料管理宜对物料进行统一标识,采用BIM技术、物联网技术、条码技术等信息技术对材料需求、采购、进场、质检、入库、领用、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实现可视化的仓储堆垛管理和多维度的质量追溯管理。

5.2.5 工艺标准化管理应根据BIM信息编制模具制作、生产线能力评估、生产设备等工艺,并应对工艺及相关的文件进行编码。

5.2.6 生产进度控制管理与质量管理宜采用二维码技术、条码技术或RFID技术收集和录入各关键工序进度信息与质检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按图5.2.6管理流程进行关键工序质检与进度信息化管理;

2、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将生产进度信息及时导入BIM中,并以可视化方式展示,对生产进度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

5.2.7 宜基于二维码技术、条码技术或RFID技术对预制构件成品进行统一标识,并采用物联网技术和BIM技术对成品存放进行可视化管理,实现成品入库、存放、出库的动态管理,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预制构件存放宜根据吊装顺序进行规划;
2、宜对预制构件存放库区位置进行编码,并建立库存信息与预制构件信息之间的联系,并利用RFID技术、物联网技术和BIM技术进行可视化管理,准确定位构件堆放位置。

5.3 施工

5.3.1 施工信息化管理的范围应涵盖预制构件运输、进场、安装等环节,并宜按图5.3.1所示管理流程进行施工信息化管理。

5.3.2 运输管理应按项目计划的要求和施工企业确定的安装顺序制定运输计划,应建立运输计划与预制构件信息、发货清单、运输状态等之间的联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构件运输宜结合全球定位系统技术、二维码技术、条码技术或RFID技术,对预制构件运输状态进行实时跟踪;
2、预制构件运输至目的地时应由现场管理人员扫描发货清单,对预制构件信息进行核对和签收确认,且应及时反馈到信息管理系统。

5.3.3 堆场管理宜通过预制构件编码信息,关联不同类型预制构件的存放信息,对各预制构件位置信息进行实时跟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预制构件进场时,由施工人员检查预制构件完整性,扫描预制构件编码信息,核对发货清单,并及时反馈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构件的存放信息;
2、宜采用BIM技术对堆场进行三维可视化管理,合理配置堆场空间;
3、应关联预制构件的安装时间、堆场资源及产能等信息,并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堆场情况的实时监控和调整。

5.3.4 施工人员管理应实行专人专责、分组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施工人员的职务、岗位、施工班组及联系方式的信息;
2、应对预制构件施工的异常、漏检等进行记录,并作为考核依据。

5.3.5 施工计划管理应依据项目计划的总要求编制施工计划,并应对施工计划进行编码,同时建立施工计划与现场物资、进度信息、人员班组、质量信息、安全信息等之间的联系。

5.3.6 现场物资管理应包括施工机具管理和材料管理,宜结合二维码技术、条码技术或RFID技术收集并录入物资进出场和耗用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物资管理应与采购计划进行对比分析,依据进度管理信息及时调整进、退场时间及采购量;
2、应根据物资需求量计划,组织货源,确定加工、供应地点和供应方式,签订供应合同、制定运输计划和运输方案;
3、物资管理中的合同、施工机具及材料等应进行编码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5.3.7 场布管理宜基于BIM技术对施工场地进行,并应对施工各阶段的场地地形、既有设施、周边环境、施工区域、临时道路及设施、加工区域、材料堆场、临水临电、施工机械、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规划布置和分析优化。

5.3.8 施工进度管理应结合二维码技术、条码技术RFID技术,实时收集和录入现场施工进度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进度信息及时导入BIM,与模拟施工进度做对比后导出变更后的施工方案;
2、应根据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合理有序地对人员、施工机具、物资进行有效调配。

5.3.9 施工质量管理应包括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与现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预制构件的进场检验应结合二维码技术、条码技术或RFID技术,录入预制构件进场信息与验收记录;
3、现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应结合二维码技术、条码技术、RFID技术或视频技术,收集并录入预制构件施工过程中包括预制构件吊装定位、套筒灌浆、现浇带连接等关键工艺的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提供纠正、预防的措施;
4、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监理验收记录。

5.3.10 施工安全管理应及时收集并录入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活动的策划、培训、教育、检查、整改、纠正、预防等相关信息,并与管控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对可能产生的隐患进行预防。

5.4 验收与交付

5.4.1 预制构件施工竣工时应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将完工信息导入BIM模型,最终形成可交付的完整BIM模型。

5.4.2 BIM模型的交付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整体模型文件;
2、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纸;
3、加工制作和安装视频;
4、工程量清单;
5、模型内录入的完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变更;
(2)施工技术资料;
(3)过程验收资料;
(4)竣工验收资料;
(5)设备材料信息;
(6)系统调试记录。

5.4.3 用于交付的BIM模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BIM模型应充分表达专业交付信息集合,并应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2、在满足运维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应对BIM模型进行轻量化处理;
3、BIM模型数据的存储宜采用通用格式,也可采用通用软件的存储格式,但均应满足数据互用和数据安全的要求;
4、BIM模型数据交付前,应进行正确性、一致性和合理性检查,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数据已经经过冗余清理、审核;
(2)模型数据是最新版本;
(3)模型数据内容和格式符合项目的数据互用协议;
(4)模型数据满足实际使用的要求。

6 信息管理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应遵循完整、可靠、规范、安全、开放、实用、先进、可扩展和可移植的原则。

6.1.2 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6、《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GB/T 25000.51的规定。

6.1.3 信息管理系统宜包括数据平台、系统平台和应用系统,其中应用系统宜包含项目管理、公司管控、经营决策三个层次,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架构宜符合图6.1.3的规定;

2、数据平台应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一致性、安全性的质量要求。

6.1.4 企业宜建设企业内部网(Intranet),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支持企业部门内及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
2、有高可靠性要求时,应冗余终端设备网卡、网络设备、链路及服务器;
3、有高安全性要求时,应不与互联网直接连接。

6.1.5 不同企业之间的协作宜符合下列规定:

1、基于专用网络进行协作时,宜连接企业内部网;
2、基于互联网进行协作时,宜选用第三方云服务和云系统。

6.1.6 选用的应用软件应符合用户要求,并宜经过具备省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检测。

6.1.7 软件系统的操作系统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电脑端可选用MS Windows、Linux或国产系统;
2、移动端可选用Android、IOS或国产系统。

6.1.8 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等级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安全等级3级要求,并宜建立系统容灾体系。

6.2 系统功能

6.2.1 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应涵盖装配式建筑项目立项、投标、合同、计划、采购、生产、运输、施工、质量、安全、售后服务等全过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用户管理、符号库和代码等参数设置、历史数据储存和查询、日志管理、数据备份、数据修改更新与恢复等功能;
2、应具备三维构件浏览功能、三维场景显示功能、三维分析功能以及三维自动建模功能。

6.2.2 信息化系统宜包含生产管理子系统和施工管理子系统,各子系统功能应具备操作简便、界面友好等特点。

6.2.3 生产管理子系统宜包括预制构件信息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堆场管理、发货管理、人员管理等,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二维码技术、条码技术或RFID技术对预制构件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宜具备构件新增、删除、修改、查询等功能,且应具备自动对构件进行编码的功能,编码规则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2、生产管理宜包括生产任务管理和生产进度监控;
3、质量管理宜包括工序流程管理、工序质检管理和质量追溯管理,且宜与生产管理关联,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具备触发生产任务调整的能力;
4、堆场管理宜包括堆场规划和库存管理,并宜根据生产计划、库存情况、发货计划等信息对堆场方式进行优化管理;
5、发货管理宜采用电子发货单对发货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并宜和预制构件质检报告、生产信息、安装说明等信息关联,实时监控和优化发货计划;
6、宜采取专人负责、分组管理的方式对人员进行管理,对于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和漏检等情况均应有记录,并宜依此为依据对人员进行考核。

6.2.4 施工管理子系统宜包括预制构件信息管理、进场管理、堆场管理、吊装管理、质量管理等,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二维码技术、条码技术或RFID技术对预制构件进场、堆放、吊装、施工等信息进行管理,并应具备变更签证和预制构件信息联动修改的功能;
2、预制构件进场时宜将预制构件信息、进场时间、验收人员、验收情况等信息上传系统,并宜具备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施工现场预制构件堆场情况、塔吊使用情况、生产厂商发货计划等信息进行预制构件进场时间计划进行优化;
3、堆场管理宜根据库存情况、吊装计划、施工加护等信息进行优化管理;
4、宜采用视频监控技术对预制构件吊装过程进行管理,系统宜具备吊装顺序优化分析的功能;
5、质量管理宜覆盖施工全过程,并宜包括预制构件安装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处理方式、验收结果等。

6.3 接口标准

6.3.1 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口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应用软件接口标准编写技术要素》GA/T 1293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子系统间应有对应的应用程序编程(API)接口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
2、子系统间的数据接口标准宜与数据平台的数据架构一致,具备互相转换的功能。

6.3.2 软件系统架构宜选用浏览器/服务器(B/S)架构,并应符合应用环境要求,实现跨平台应用。

6.3.3 基于互联网应用架构的子系统API接口可采用RESTful,Windows应用子系统的API接口可采用COM组件或动态库。

6.4 信息安全

6.4.1 应从身份认证、访问权限、对话确认、合法性检查、数据库事务机制、系统日志等方面保障录入数据的真实、有效、完整和一致,并及时备份和维护数据。

6.4.2 应定期从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安全性四个方面对信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6.4.3 应定期对系统防雷措施、接地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6.4.4 应建立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和电力保障系统,实现综合数据备份机制,并应具备信息在灾难和建筑故障中恢复的能力;当涉及安全保密问题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安全A级的要求进行场地建设。

6.4.5 采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工业控制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应用情况下,网络安全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的要求。

6.4.6 应制定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化建设正常运作。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GB/T 7027
2、《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6
3、《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
4、《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
5、《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GB/T 25000.51
6、《应用软件接口标准编写技术要素》GA/T 1293
7、《福建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编码规则

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施工信息化技术规程
DBXXXX/X XXXX-20XX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施工信息化技术规程》DBXXXX/X XXXX-20XX,经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建设局20XX年XX月XX日以厦质监〔20XX〕XX号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由编制组在总结厦门市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施工信息化技术的相关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了装配式建筑构件信息化编码方法,规定了装配式建筑信息化管理及信息管理系统等。

为便于厦门市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和施工的企业、测评机构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通过本规程的制定,引导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的信息化管理,使预制构件生产和施工各环节处于受控和可追溯的状态,加强预制构件的质量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

1.0.3 明确本规程与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可参考的有关标准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J 13-216等。

2 术语

本规程所列出的术语尽可能考虑了与其他标准及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但可能与其他标准不一致,有本规程特殊的涵义,应用时应该注意。每个术语均给出了英文翻译,但该翻译不一定与国际上的标准术语一致,仅供参考。

3 基本规定

3.0.1 为了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施工过程中采集的信息更好的运用于装配式建筑运维阶段,因此,信息化管理宜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实现项目质量的全过程追溯。

4 信息化编码

4.2 信息的分类与编码

4.2.1 科学性是指宜选择事物或概念(即分类对象)最稳定的本质属性或特征作为分类的基础和依据。系统性是指将选定的事物、概念的属性或特征按一定排列顺序予以系统化,并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分类体系。可扩延性是指通常要设置收容类目,以保证增加新的事物或概念时,不打乱已建立的分类体系,同时,还应为下级信息管理系统在本分类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延拓细化创造条件。兼容性是指应与相关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协调一致。综合实用性是指分类要从系统工程角度出发,把局部问题放在系统整体中处理,达到系统最优。即在满足系统总任务、总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系统内各相关单位的实际需要。
唯一性是指在一个分类编码标准中,每一个编码对象仅应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唯一表示一个编码对象。合理性是指代码结构应与分类体系相适应。可扩充性是指代码应留有适当的后备容量,以便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简明性是指代码结构应尽量简单,长度尽量短,以便节省机器存储空间和减少代码的差错率。适用性是指代码应尽可能反映编码对象的特点,适用于不同的相关应用领域,支持系统集成。规范性是指在一个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中,代码的类型,代码的结构以及代码的编写格式应当统一。

4.2.2 代码的取值应尽量避免容易混淆的字母,如书写和发音上容易与数字混淆的字母,因此规定了大写字母除去E、O、I。

4.2.3 本条对预制构件堆场管理编码进行了规定,对预制构件堆场及运输进行信息化管理,有利于提高预制构件成品管理及其供应的效率。

4.2.4 在对编码进行拓展时,应保证已经规定的基本类目的不便,确保拓展后的编码与本规程不冲突。

4.3 信息的应用

4.3.1 本条针对二维码、条码和REID无线射频芯片在各种预制构件上的设置进行了规定,便于信息的采集和维护。

5 信息化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射频识别技术、条码技术、二维码技术、计算机辅助制造(CAM)、企业资源计划管理(ERP)、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对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施工进行管理。

5.2 生产

5.2.6 本条图5.2.6中的虚线是指省略的工序。

5.3 施工

5.3.3 在装配式建筑工程领域中,由于构件堆场通常面积较大,且堆场中的货架数量、构件类型庞大等因素,使得管理难度较大,而现有技术中的堆场管理一般是无信息化管理,无信息化管理可能会导致构件遗漏等问题,亦会使堆场的盘点工作费时费力,同时缺少时间维度规划。本条的堆场管理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构件存放信息的动态交互。

5.3.8 施工进度管理宜采用信息化手段,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基于已细化分解的施工任务,监控任务进度完成情况,实现工作任务合理在线分配及施工进度的控制与管理。

6 信息管理系统

6.1.1 可靠性是指采用具有高可靠性的总体设计,采用相对成熟的技术;在关键环节应有冗余备份设计,消除单点失效;设计中所选用的设备本身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采用具有较高安全级别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引入具有可靠功能的专用网络安全产品。先进性是指采用的设备和技术应该属世界主流产品和成熟技术,在相应的应用领域占有较大的用户市场,在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考虑到系统建成后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使用,在选择技术及设备的时候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安全性是指要从网络安全、主机安全、数据安全、应用系统安全、防黑客、防病毒和权限管理等方面保证系统的高可用性、可靠性以及伸缩性。开放性是指系统设计应符合统一标准、平台和接口,支持国际标准和建筑标准的相关接口,能够与网络及其它相关系统实现可靠的互联;选择广泛应用的标准网络协议,同时考虑支持局域网内部的其它协议。可扩展是指系统应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保证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支持业务的变化,支持未来应用的增长。可移植性是指系统软硬件平台应具有良好的移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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