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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 | 2025年末全区装配式建筑占例达50%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0-07-20

 

来源:高舒适低能耗

 

2020年6月8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加快推进装配式实施方案的通知,重要内容如下:

1、从2020年起,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5%以上;到2025年末,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

2、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30%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川府办发〔202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装配式建筑是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举措,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创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减少施工污染、节约资源能源、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智能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服务发展“新基建”,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推动我区建筑业转型升级。为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通知》(渝建〔2019〕436号)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重点任务,强化保障措施,特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深入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推动工程建设方式转变,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提高装配式建筑应用比例,促进城乡建设领域新旧动能转换,实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为我区率先实现与中心城区同城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一)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强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及现代木结构建筑。从2020年起,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5%以上;到2025年末,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下项目应为装配式建筑或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1. 装配式建筑发展专业规划中的建筑工程项目;

2. 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3. 噪声敏感区域的建筑工程项目;

4. 桥梁、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市正设施工程项目。

(二)加快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我区作为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依托工业园区龙岩河组团、南平组团,打造涵盖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智能化产品生产、装备制造、设计咨询、施工安装、研发检测、物流运输、教育培训等全产业链,到2025年末,形成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产品体系和监管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认真落实国家、市级技术标准、规范。根据国家标准,认真落实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装配率计算规则,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出台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强化建筑材料、部品部件、工程技术标准之间的衔接。积极开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以及《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和培训交流活动。鼓励支持区内各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参与编制装配式建筑相关配套标准、图集、工法、手册、指南等。

(二)强化设计和施工能力。全面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强化装配式建筑设计对部品部件生产、安装施工、装饰装修等环节统筹。建立适合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管理模式,推进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三)提升部品部件生产配套能力。将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智能化产品生产、施工安装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的重点方向。鼓励发展整体厨卫、新型墙材、智能设备、装配式检测等配套企业。鼓励采用芯片植入或标注二维码等方式,实现部品部件生产、安装、维护全过程质量可追溯。推进超高性能混凝土(UHPC)、钢筋加工配送、高强钢筋和消能减震、预应力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依托工业园区南平组团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引进和培育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企业,努力将南平组团培育成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市级建筑综合产业园,形成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协调发展的现代建筑体系。

(四)推行工程总承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活动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政府投资类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五)推广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重要建筑师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核心统筹作用,重点加强隔热、通风、采光、隔声等建筑性能,推行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推进一体化装修模式和集成式厨卫、管线分离等新技术应用,促进传统装修向工业化装修转型发展。

(六)促进绿色发展。加速推广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鼓励建设综合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标准,并在绿色建筑评价中逐步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权重。

(七)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控制装配式建筑现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强化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连接节点施工质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全面落实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责任情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适应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八)强化试点示范。以南川中学校半溪口分部、尹子祠文化公园建设工程、隆化第八小学校改扩建和半溪河西门桥至杨泗桥段河道两岸绿化景观工程4个装配式建筑项目为示范工程突破口,促进高装配率、工程总承包、BIM技术、绿色建筑技术等内容的广泛应用;工业厂房、仓储等项目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大跨度、大空间项目积极应用装配式钢结构。

(九)培育产业队伍。重点培育本地建设企业的转型升级,加快培养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开展装配式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引导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培养自有专业人才队伍,培育建设专业化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工人队伍。依托相关的院校、骨干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企校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带动作用,对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及市政设施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装配式建筑成装配式建造方式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二)加强用地保障。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应在供地方案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建设项目供地面积总量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25%,并逐年递增。

(三)加强财税扶持。统筹用好各级财政现有相关资金,对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产业基地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

1. 区内凡列入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计划且属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非政府投资居住建筑或非政府投资办公、科研、文教、商业、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满足相关要求,即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装配率达到65%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50%;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装配率达到50%-65%的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30%。通过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房地产项目,在核定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时,在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多层建筑(1-8层)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比例再下浮2%,高层建筑(9层以上,含9层)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比例再下浮5%的激励政策。

3. 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30%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交通物流支持。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在企业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审批手续时加强指导,在物流运输、交通保障方面给予支持。

(五)加强宣传引导。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载体设置专栏,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通过产品展示、现场观摩、成立区域装配式建筑交易平台等方式,建立政府、企业、媒体、民众之间的互动机制,普及装配式建筑理念,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南川区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张兴益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财经的副主任、区政府相关副区长担任,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国资金融办、区招商投资促进局、区属各投融资公司(区城投集团、区园业实业集团、区惠农文旅集团)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由区政府副区长罗弟杰兼任办公室主任,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李学民、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李梦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李玉梅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区装配式建筑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建设行政服务管理机制,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新技术,培育试点示范项目、产业基地,开展装配式建筑人才培养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立项环节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落实政府投资类项目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邀请招标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发改标〔2017〕961号)文件规定文件精神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招标方式。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全面落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将装配式建筑比例和相关技术要求等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明确,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中,保障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确保企业尽快建成投产。

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优化并合理规划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产业布局,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统筹发展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及设备制造、运输、装修和运行维护等全产业链,为构建智慧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做好谋划。同时抓好项目落地,强化要素保障,强化企业服务,强化生产监管,加强政企关系协调,尽快推进已落地项目的投产见效。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支持全区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在南川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同时,配合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招商投资促进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区招商投资促进局:负责加强招商引资。根据产业规划,制定招商计划,按照补链成群的要求精准开展招商引资,着力招大商、选优商。积极引进市内外集研发、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全产业链企业、智能产品研发生产企业、装备制造企业、集成式厨卫企业等各类龙头企业;引导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业、配套服务业入驻园区,全力完善产业链条。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相关资金保障,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支持装配式建筑优化资源配置,搜集企业需求,充分发挥培训中心、企业和行业的作用,以专项技能培训为重点,开展技术人员培训、产业化工人培训,引导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发展装配式建筑专项技能培训,支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配合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招商投资促进局做好相关工作。

区教委:负责组织引导隆化职业中学校开设装配式建筑教育课程,以装配式建筑产业的管理人才、施工人员为重点,进行订单式培养。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指导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落实相关环保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协助办理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环评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指导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档升级,引导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加强投入研发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积极打造高新技术企业。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大型构配件的运输工作。

区国资金融办:负责积极统筹各区属国有企业抓好资金筹集,并协调金融机构为装配式建筑制造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区属各投融资公司(城投集团、园业实业集团、惠农文旅集团):积极响应区政府推进装配式建筑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运用,积极参与装配式建筑产业研发、生产等环节,带头使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

其他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相关服务工作。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工作部署和方案要求,结合各自职能,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抓好任务落实。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装配式工作推进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监督考核。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确保高效优质完成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中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发布的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标准。

(二)本方案自2020年7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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