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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政府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0-04-18

 

来源:高舒适低能耗

 

2020年4月17日,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泰安市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重要内容如下:

1、装配式建筑应全面采用预制复合夹心保温外墙板,楼盖应采用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楼梯等应用预制构件。

2、提倡采用全装修。

3、政府投资项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及地下管廊等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新供地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泰安市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全文发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2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泰政办发[2019]4号),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发展,我局起草了《泰安市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4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邮寄至: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安市长城路16号)1611房间。邮编:271000。
(二)传真/电话:0538-8229154,8229153。
(三)电子邮件:tagcjsk@163.com

特此通告。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7日


泰安市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率和质量安全水平。

装配式建筑评价执行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和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 5127-2018),为减少现场浇筑量,水平构件、围护结构、非承重内隔墙应采用预制构件。

1、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应低于20分,其中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的评价分值不应低于10分。

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分值不应低于10分,应选用围护墙与保温一体化预制外墙。内隔墙非砌筑优先选用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

3、装配式建筑应全面采用预制复合夹心保温外墙板,楼盖应采用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楼梯等应采用预制构件。

4、提倡采用全装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不同业态产品分类分级,优先推广干式工法楼面、地面。根据《山东省装配式住宅建筑全装修技术要求(试行)》(鲁建节科字〔2018〕20 号)的要求,明确各功能空间建筑装修材料表(含楼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建筑做法)及建筑设施、点位配置情况。

5、装配率不低于50%。

第三条  严格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泰政办字[2019]4号)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及地下管廊等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新供地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

《泰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泰安市发展改革委、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将装配式建筑推进目标纳入审批流程,把好审批及验收关,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章 土地出让

第四条  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方案,作为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文件、合同附件中明确上述要求。对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提出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意见,并和供地方案一并批准后实施。自2019年12月20日起,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须根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及时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并重新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等环节落实推进目标。

第三章 装配式建筑设计

第五条  确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建项目,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应考虑因采用预制复合夹心保温外墙,而导致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增加的问题。立面设计应考虑构件生产加工的可能性,根据装配式建造方式的特点实现立面的个性化和多样化。施工图设计单位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须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并进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评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就项目拟实施装配式建筑组织编制相应专项方案,同时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装配率进行预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实施楼栋、预估装配率等专项说明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章 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申报表、装配式建筑专项实施方案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要点,在施工图审查时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单体工程装配率、全装修、绿色建筑等有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未落实或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装配式建筑修改后实施方案重新审查,装配率及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部门要按照装配式建筑推进目标加强项目立项审查,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时,落实“在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要求。

第十条  装配式建筑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管理模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体。    

第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招标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业绩、参建人员装配式建筑培训情况等,从中优选具备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六章 预制构件的生产、运输、施工安装

第十二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严格原材料检验和构件生产质量的过程控制,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运输单位应严格执行运输方案或构件运输质量安全措施。

装配式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预制构件首件验收制度、首批预制构件安装样板验收制度和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制度。

第七章  工程监管

第十四条  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应采用驻厂监造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结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专项监理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按规范要求,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旁站须留存影像资料;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驻厂监理内容,并按照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验收工作。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

第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价格应按照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规程确定。未发布价格信息的,各相关单位可通过招投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可组织专家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对装配率进行验算,并对项目装配式进行确定和等级划分,该评价结果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及备案。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申请装配式建筑奖励的,竣工验收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扣除相应奖励。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泰安市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大纲
2. 泰安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结果评价表

附件1
泰安市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大纲

一、装配式建筑范围和目标

(一)装配式设计范围:建筑面积、单体建筑位置、建筑功能等。

(二)设计目标: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划条件或项目情况提出的装配率指标。

二、装配式建筑方案说明

(一)装配式建筑采用的主体结构技术方案,如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木结构;结构体系,如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或框架结构,钢板剪力墙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等。

(二)建筑平立面布置的模数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情况。

(三)围护体系及隔墙体系的技术方案。

(四)装修方案以及装修采用装配式做法的简要说明,机电及设备管线采用装配式做法的说明。

(五)估算的装配率指标,是否满足设计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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